(2016)粤06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泳贤与梁明辉、陈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泳贤,梁明辉,陈启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泳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明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陈启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何泳贤因与被申请人梁明辉及一审被告陈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泳贤申请再审称,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何泳贤从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致使何泳贤在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剥夺了何泳贤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已按何泳贤的户籍登记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何泳贤申请再审所提出的本案在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何泳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泳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