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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与邵志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邵志萍,程自力,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889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负责人:黄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邵志萍,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第三人:程自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第三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路口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4044-4。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与被告邵志萍、第三人程自力、第三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撤诉。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