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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晓燕、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晓燕,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21号申请人熊晓燕,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申请人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新民街64号。法定代表人,张得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晓燕与被申请人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晓燕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晓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