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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刘国生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生,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生,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赵军,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国生与被执行人赵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生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军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