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杨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8601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宾银行存款十二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邸雪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