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开智与米满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智,米满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米满有,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满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米满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开智申请本院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