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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雯晟与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雯晟,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雯晟,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温雯晟与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属系列案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发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并交付评估拍卖,变现尚需时日,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司法管理系统的交互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财产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期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变现,具备参与分配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