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国光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国光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182号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沙江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市国光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国泰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沈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国光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