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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生永与黄细生、黄永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生永,黄细生,黄永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生永,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五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细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永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再审申请人黄生永因与被申请人黄细生、黄永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生永申请再审称:涉案“暗坑梗”林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涉案林地的使用权属于黄亮生,黄亮生已经授权黄生永进行使用和管理,黄生永是涉案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黄永金未经黄生永的同意,擅自在黄生永的林地上种植衫树,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所获财产是非法财产,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黄生永、黄细生应否赔偿黄永金林木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对于黄永金种植的树木系黄生永、黄细生所挖掉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鉴定,黄永金被损毁的林木价值为126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生永、黄细生应赔偿黄永金林木损失12641元。关于黄生永、黄细生所述争议的黄永金种植树木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因双方各持己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应就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而在争议解决之前,黄生永、黄细生擅自挖掉黄永金的树木存在过错,侵害了黄永金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生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生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