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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建宇与贾佩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宇,贾佩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89号之一原告武建宇,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被告贾佩范,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宇与被告贾佩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贾佩范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万元。原告武建宇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一处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武建宇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