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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某、覃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覃某,女,1981年9月17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赵某与覃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覃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覃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