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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郭继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吉布波,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国,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行政处理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通过督促协调,现被执行人已将罚款5000元和执行费交至法院,将加处罚款5000元交至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宋振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照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