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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兰云与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云,郭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652号原告:兰云,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彪,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强,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现住址。原告兰云与被告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元,利息10080元,合计73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被告通过朋友找到原告,说由于生意上需要资金进行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两分,原告就将63000元现金借给了被告。被告当天就书写《借条》给原告收执。从2015年7月被告书写借据后,至今已有8个多月,原告多次去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金63000元,利息1260元×8个月=10080元,合计73080元)。被告也一直拖欠不予偿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必须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债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73080元。被告郭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郭伟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兰云人民币¥63000元整,大写陆万叁仟元正,支付方式为现金,承诺于2015年10月19日之前如数归还,若逾期拖欠,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立此为据。”被告郭伟强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7月19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院认为,被告郭伟强向原告兰云借款6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郭伟强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郭伟强归还借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现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接纳。但因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从逾期偿还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郭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云偿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87元,由原告兰云负担200元,被告郭伟强负担1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江婷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龚伟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仝小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