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泰安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与陵县华正物流有限公司、徐建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陵县华正物流有限公司,徐建华,泰安锦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陵县华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安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国,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陵县华正物流有限公司、徐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泰安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给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看,维修费总额为61000元,其中含税8863.24元,该税额是否已经抵扣涉及到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的认定,原审未予查明。虽然保定市安特变压器厂出具了更换片散售后费用明细证明,但该款有无实际支付、如何支付、有无相应的具体凭证、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陵县华正物流有限公司、徐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