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与魏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刚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55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宇审 判 员 朱晓源审 判 员 任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