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希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希雄,无业。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15天;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希雄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见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希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希雄窜到鄱阳镇××中学附近的“心怡”网吧门口,采取扭龙头及搭火启动的方式将方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被周希雄藏匿在鄱阳镇××村。经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2780元。2、2016年5月13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周希雄窜到鄱阳镇圆盘“洪某商行”门口,采取搭火启动的方式将洪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粉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被周希雄藏匿在鄱阳镇××村一无人居住屋内。经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33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希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人赖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洪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希雄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以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希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希雄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希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希雄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希雄的家属已主动代为缴纳罚金,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被告人周希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希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巢中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英玢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