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与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沈跃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冯淑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3元,减半收取50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