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查日华与吴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日华,吴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查日华,男,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吴小冬,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查日华与吴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小冬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