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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查日华与吴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日华,吴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查日华,男,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吴小冬,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查日华与吴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小冬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