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金刚与刘国祥、刘丽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刚,刘国祥,刘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刚,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国祥,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丽丹,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陈金刚与刘国祥、刘丽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金刚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国祥、刘丽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