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延明与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明,付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延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付春燕,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杨延明与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延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春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付春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