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吴洪梅、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吴洪梅,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06号原告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兴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静,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虞尚应,总经理。被告虞尚应,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吴洪梅,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虞尚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吴洪梅、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吴洪梅、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东方电力锅炉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吴洪梅、自贡市恺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曾兴宇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1009043**号、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0180**号、龙房权证监字第05244**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曾兴宇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