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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肖某某、廖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肖某某与肖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