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肖某某、廖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肖某某与肖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