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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远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远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6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宁波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绍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伊丽,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市镇海远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远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吴文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