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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与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480号原告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辛店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爱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酉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汇海路25号。法定代表人龚连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海防,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理原告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禹城市腾盛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