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红熳、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熳,王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94号申请人林红熳,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朝阳村荫樟***号。被执行人王根华,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店门口*号。申请人林红熳与被执行人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红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根华支付欠款14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欠款1480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暂不宜执行,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9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