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21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