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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垦利镇黄店村东(同兴分干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616839-0。法定代表人李新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泊子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6479779-7。法定代表人栾素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顺达物资有限公司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欠款107000元,自2016年8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付款20000元,余款27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任一期逾期支付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