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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艳生与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艳生,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28号申请人:叶艳生。被申请人:沈涛。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万安国际1801室。法定代表人:宋阿炳,经理。申请人叶艳生因与被申请人沈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3栋2单元4层2室(建筑面积149.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02135)的房屋。担保人周建斌(男,公民身份号码××、许丽芬(女,公民身份号码××)向本院提供位于湖北省新洲区阳逻街正街食堂监房1层(建筑面积137.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新2016001165)和湖北省新洲区阳逻街正街会议室1层(建筑面积103.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新2016001166),共计两套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艳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3栋2单元4层2室(建筑面积149.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02135)的房屋;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周建斌名下位于湖北省新洲区阳逻街正街食堂监房1层(建筑面积137.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新2016001165)和湖北省新洲区阳逻街正街会议室1层(建筑面积103.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新2016001166),共计两套房屋。申请人叶艳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