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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81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必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