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百权、刘云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权,刘云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18号申请人:冯百权,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河角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申请人:刘云香,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百合村,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3********。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冯百权与申请人刘云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百权与申请人刘云香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冯百权损失: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刘云香损失:医药费1695.16元、误工费3600元、交通费70元、修理费850元、施救费1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6315.16元,由冯百权承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