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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8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克勤与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峰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勤,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峰,梅卉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898-2号原告丁克勤,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229号枫林家园2302房。法定代表人凌峰。被告凌峰,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梅卉雨,女,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勤诉被告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凌峰及被告梅卉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3898号诉讼保全裁定书。现丁克勤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梅卉雨名下座落于常德武陵区南坪岗新河路金色家园3号楼11层1103号【权证号:030160269】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丁克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梅卉雨名下座落于常德武陵区南坪岗新河路金色家园3号楼11层1103号【权证号:030160269】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