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136号原告:邓某。被告:田某。原告邓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丰永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