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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燕飞与卢绍辉、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绍辉,刘燕飞,芦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绍辉,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飞,男,1974年8月22日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芦光辉,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卢绍辉因与被上诉人刘燕飞、原审被告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绍辉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绍辉撤回上诉。上诉费减半收取共计1950元,由上诉人卢绍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