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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欧阳杰、陈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男,住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14村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丹担任法庭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某与陈某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圩场新富豪KTV预订包房娱乐,因客满没有空包房了,而被告人欧某某认为该场所老板罗某某没有给他面子心怀不满扬言对其报复。当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邀集陈某等人窜至蒿子港镇圩场新富豪娱乐场所,不听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公然要该场所老板罗某某当面道歉,被告人陈某并将出面劝阻的被害人朱某某头部砍伤后逃走,在场的罗某某之子被害人罗某某见朱某某受伤后,上前将被告人欧阳某扭住时,被欧阳某邀集去的其他人围殴并用刀捅伤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鼎司鉴[2016]医临字第016号关于朱瀚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司鉴[2016]临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领条、刑事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陈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某、陈某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的,均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均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欧阳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个月至二年有期徒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欧阳某、陈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尚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丹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