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金正东与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东,陈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353号原告:金正东。委托代理人:陈正春,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加良。原告金正东为与被告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加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正东的委托代理人陈正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陈加良向原告金正东借款9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催讨,被告陈加良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加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正东借款本金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