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光成与云阳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成,云阳县社会保险局,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5行初52号原告朱光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邵小勇,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云阳县双江大道大雁路269号。法定代表人于其敏,该局局长。第三人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咸池村。法定代表人郑持卫,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朱光成诉被告云阳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云阳县民政煤矿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因被告同意支付相关保险待遇,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