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杰与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赵杰。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力。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杰于2016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51.22元及办理相关房屋报备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本院付清全部案款共计2451.22元,现申请人已经全部受偿。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积极对涉案房屋进行报备。因考虑审查办理周期较长,故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