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诉东莞金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东莞金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金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琛,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9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双方以及案外人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为配合原《购销合同》的履行且对管辖的约定不明而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争议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2015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A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原法律关系的延续,其中虽约定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但因签订地不具体明确而属无效,故仍应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卖方所在地即上诉人上海英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96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