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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金发与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发,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423号原告王金发,男,1980年3月21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冬艳、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发与被告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照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