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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潘国生、潘红根等与严小春、分宜县鑫鑫客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生,潘红根,严小春,分宜县鑫鑫客运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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