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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白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572号原告白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原告白某与被告白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监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白某某系我的父亲,赵某某系我的母亲。被告与我母亲相处约半年于2007年11月举行了婚礼,在未办理登机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开始同居生活,被告白某某于2013年外出无法联系,不能照顾我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到法院起诉,要求非婚生女孩白某(2008年7月22日出生)今后由母亲赵某某抚养,并要求被告每年给付6000元抚养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非婚生女儿白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二、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长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白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赵某某系原告的母亲,白某某与赵某某相处约半年于2007年1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7月22日非婚生女孩白某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无法联系,因无法照顾原告的生活,现原告要求今后由其母亲赵某某抚养,并要求被告每年给付6000元抚养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白某某作为原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的成长负有抚养和监护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生活所需费用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原告白某由其母亲赵某某监护抚养。二、被告白某某自2016年始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至独立生活止(此款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鹤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