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卫东,王介,王程,薛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被执行人:居卫东。被执行人:王介。被执行人:王程。被执行人:薛春香。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卫东、王介、王程、薛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计1141595元,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详见清单)计208333元,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100928元,下欠107425元,两项合计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49000元;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16年8月19日给付409000元,同年9月25日给付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00000元,10月25日给付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40000元(其中含执行费8530元);三、对上述条款中第二条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有一期不按时足额给付,则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放弃的部分不予放弃的同时,仍按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四、其他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