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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黎淑君与徐艳刑事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淑君,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黎淑君。被执行人徐艳。申请执行人黎淑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艳刑事退赔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淑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中,被执行人徐艳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09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徐艳尚欠申请执行人黎淑君1409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