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邰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邰百顺,刘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26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邰百顺,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存忠,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临兰山证执字第4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上述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山东省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邰百顺、刘存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邰百顺、刘存忠价值40万元的财产性权益一宗(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及相应收益)。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