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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特克斯县水利局与曾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克斯县水利局,曾新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县水利局,住所地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二环外。法定代表人:夏启俊,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开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新春,住特克斯县。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与被上诉人曾新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开利、被上诉人曾新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特克斯县水利局上诉请求:其虽系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但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系法人企业,一审判决由其承担给付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侯从华的一审诉讼请求,涉诉费用由曾新春承担。曾新春辩称: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是由特克斯县水利局出资注册成立,该公司一切事务听从于特克斯县水利局。其垫付的40547.81元是特克斯县水利局安排的,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故该款应由特克斯县水利局支付。曾新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7年至2009年,其在特克斯县水利局下属单位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公司因”退牧还草项目工程”资金不到位,特克斯县水利局让职工先垫付资金,在此期间其累计垫付资金40547.81元。该款经多次索要,特克斯县水利局至今没有给付。现请求判令:特克斯县水利局支付欠款40547.81元,特克斯县水利局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至2009年,曾新春在特克斯县水利局下属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出纳,期间曾新春给特克斯县水利局下属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退牧还草项目工程”累计垫付资金40547.81元,特克斯县水利局至今未给付。另查明,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特克斯县水利局出资设立的,现已注销。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曾新春给特克斯县水利局下属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了资金,特克斯县水利局理应归还所垫付的资金。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克斯县水利局出资设立的,并且庭审中特克斯县水利局认可欠曾新春垫付资金40547.81元,故曾新春主张特克斯县水利局给付垫付资金40547.8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特克斯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新春给付垫付资金4054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特克斯县水利局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特克斯县水利局没有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曾新春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特克斯县水利局是否应承担给付垫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曾新春主张由特克斯县水利局承担支付40547.81元垫付款的责任,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为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垫付资金40547.81元是由特克斯县水利局安排”的事实,特克斯县水利局对曾新春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并作出”我方认可所欠曾新春40547.81元”明确承认的意思表示。故曾新春对与特克斯县水利局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借款合同生效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特克斯县水利局应当依照承认的欠款的事实,承担给付垫付款责任。特克斯县水利局以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企业为由,所提出的不应承担给付垫付款责任理由,因特克斯县浩瀚草业有限公司在未清偿债务即被注销,特克斯县水利局作为开办单位理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特克斯县水利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