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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芹,杨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芹,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恺,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江��东恒律师事务所。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桂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桂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