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张福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负责人贾金锡,行长。被执行人张福歧,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张福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贷款本金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九元八角七分、积欠利息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五角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几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张福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福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福歧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