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74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吕某,男,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