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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74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吕某,男,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