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101号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某某,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男,渭源县人锹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起诉后和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