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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4422号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0951-6。被告: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57649-0。本院在审理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田野土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京任 来源:百度搜索“”